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砰、砰、砰,美国又发生校园枪击案!包括凶手在内,共二十八人丧生,其中二十人为一年级儿童,只有六到七岁。悲剧传来,嘟、嘟、嘟,主旋律大红肉喇叭全部吹响鸟!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詹得雄,这位一贯抹黑西方民主的急先锋,这次又一马当先,雄文题目就叫“枪案频发击穿美国的民主”。

连我老农都差点卷进去。那天一早,《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 给俺打电话,说他刚在“新浪”发了微博——“美国小学枪击案致28死,不仅这种枪击案的反复发生骇人听闻,美国政府的不作为同样令人吃惊。难道这不是人权灾难吗?美国校园发生枪击案比中国校车出事造成孩子死亡多多了,但美国政府在袖手旁观。我不明白美国的家长们为何能够忍受。可怜那些孩子”——要老农立即根据其他的微博精神,代表大红朝全体革命同志和爱国青年,写文章痛骂奥巴马。老农吭哧吭哧写了一大半,不料又接到胡编电话:河南光山也发生弑童案,赶紧别写了,骂奥巴马无能会让读者类推到新领导!Oh my holy God,吓出一身冷汗。

倒是詹同志虽然仅混到《参考消息》副总编,听上去不像胡同志的总编那么神气,但水平似乎比胡总编高了几厘米。他还愿意讲理,还能谈谈美国人持枪权利的法律保证,即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雄文说第二修正案为“纪律严明的民兵组织为确保一个自由的州的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詹同志质疑:“这个条文的前半句是因,后半句是果。从字面上看,持枪为的是服务于‘纪律严明的民兵组织’,也就是说当民兵才可以持枪,而且要纪律严明,不能随随便便。”他的疑问,换一种更简明问法,就是为什么前半句说的是“民兵”持枪,后半句说的却是“人民”持枪,这里是否有矛盾?

这个问题很有趣,很好地显示了红美两国思维习惯的差异。

如果按我们大红朝的思维习惯来解读——权利是法律或镇府赋予的——那确实有矛盾:为什么前半句将拥有枪支的权利赋予民兵,后半句却赋予人民?但美国人的思维习惯有所不同。他们认为:制订宪法不是授予人民权利,而是保护造物主创造人类时已经赋予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在先,宪法保护在后。

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关于枪支控制的决定,是四年前6月对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一案的判词。代表多数派写判词的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抓住第二修正案里“武器”(Arms)这个单词,大段大段咬文嚼字。禁枪派有一种说法:第二修正案所指为当时存在的武器,而在有关案子里华盛顿市政府禁止携带的手枪,那时根本不存在,所以不应包括在修正案的 Arms 中。显然,就是禁枪派内部,也有不少人承认:携带武器,是建国时期的美国民众在修正案通过之前就已经拥有的权利。斯卡利亚引用多种字典,指出 Arms 含义古今相同,就是指个人有能力携带、双手有能力操纵之武器。按美国人的思维习惯解读——至少,按斯卡利亚的裁决——美国人民从建国到今天,始终拥有携带此类武器的自卫权利。今天年青姑娘在挎包里放支吓唬可疑男人的手枪,与电影《冷山》(Cold Mountain) 里妮可·基德曼拿着毛瑟枪去找未婚夫,与电影《卧虎藏龙》里杨紫琼佩着李慕白的剑走南闯北,在自卫权利上一脉相承。这里的手枪、毛瑟枪和剑,都是个人有能力携带、双手有能力操纵之武器,守法公民均可得而持之。

第二修正案前半句,按斯卡利亚的解释,给出的其实是限制政府的依据——注意,不是赋予民众权利的依据。这依据是联邦共和国的分权理由:保障参与联邦的各自由州的安全。詹同志引用的修正案译文中的“纪律严明”(well regulated),并非原文确切含意。按斯卡利亚的解释,Finally, the adjective "well-regulated" implies nothing more than the imposition of proper discipline and training——此处 discipline 可指自我约束,这样 well-regulated 的民兵必定来自持枪之民:

But this enables government to have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for to bear arms implies something more than the mere keeping; it implies the learning to handle and use them in a way that makes those who keep them ready for their efficient use; in other words, it implies the right to meet for voluntary discipline in arms, observing in doing so the laws of public order.

因为要保证自由,所以要有一支召之能战的民兵,所以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这里必须学着斯卡利亚,再次咬文嚼字一次。请注意,第二修正案说的不是“因此人民享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修正案说的是“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第二修正案宣布之前,人民已经享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美国宪法并不是赋予人民这一权利,美国宪法是保障人民已经享有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不被官员剥夺。

大概世界上任何民族,在历史上,民众都是可以拥有武器的。授予刀剑,甚至是男子成年礼的重要仪式。中国历史上,好像只有秦始皇和蒙古人颁布过不许民间或汉人保有武器的禁令。毛择东同志对此也是比较宽松的,他的原则是“全民皆兵”。小农当年所见,村里基干民兵家里,就挂着派发的步枪。

这次惨案发生地康涅狄格州的纽敦镇,就是几乎家家有枪的。新英格兰地区山地森林旁的小城镇,美国工业革命时期砍树造纸、造家俱、为火车轨道造枕木的,工人家里都有枪。罢工期间,老板从外面招来的替换工人——罢工者称为工贼(scab)的——要是敢进厂,埋伏在路边的罢工者就敢开枪。美国矿工的待遇一贯好,哪里来的?一百年前,维吉尼亚煤矿工人拿着枪跟警差打出来的。十九世纪的美国工人运动,跟 arms 有着不可分割的缘分。

民众的持枪权利,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往往被政府剥夺。汤姆·克鲁斯主演的好莱坞2003年圣诞大片《末代武士》(The Last Samurai),背景是日本明治维新期间西乡隆盛领导的武士叛乱。叛乱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不准武士佩刀进城。美国人特别自立,至今顽强守护着持枪权利。2008年美国大选的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莎拉·佩林,虽是女子,却也是打猎射鹿一把好手,她就是反对禁枪最坚决的全国步枪协会成员。

历史上,有很多美国人甚至认为,民众的权利是如此自然(这是上帝赋予),以至第二修正案都是多余的。

保障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的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第二修正案只是其中之一。这十条修正案,今日已是美国民权的法律基石,地位神圣。不过,当年提出来时,却遭遇过强烈反对意见。甚至美国宪法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一开始也是反对的。建国先贤怎么也会反对“权利法案”?原来,反对者认为:将民众权利罗列编号,可能造成误解,以为人民仅仅拥有宪法里一条一条写明了的权利。反对派的意见,采纳在第九修正案中:“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是美国建国先贤为美国人留下的遗训:人民的权利不是政府创造的,也不是法律赋予的;人民天然拥有很多权利,比如由生命权推出的自卫权再推出的携带武器权,宪法的目的和政府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政府和官员的侵犯。

美国人持枪权利的具体内容,具体可以持些什么枪,想来也会与时俱进,有所改变。但像詹同志以为的那样——“人们难以相信这样的宣传:美国人都愿意持枪。……如果真讲民主,为什么没人敢站出来就此搞一次全国公民投票呢?”——却是将美国当作朝鲜明主主义共和国了。你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一切?你以为在美国可以像朝鲜那样,以多数的名义剥夺少数的天赋权利,然后统治者自称多数搞反右、搞紊革、搞出饿死几千万人的人道灾难?美国建国之父接受了法国大革命多数暴政的教训,在宪法里放进了防止多数迫害少数的条款。再讲一次,第二修正案说的是“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哪怕是全民投票通过的法案,要是侵犯这一权利,即使这一权利仅为少数人使用,仍然会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不得实行。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十条修正案,就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虽然老农觉得詹得雄同志对美国民主的理解很幼稚——不幼稚,想来也不会占那个位置——但人家有好的地方,咱还是要说好。詹同志居然能准确地说出斯卡利亚大法官写的那个判决是2008年6月26日公布的。对主旋律而言,这简直就该叫作学术水平了,简直就能去红朝大学开美国宪法课了。有鉴于此,老农我郑重建议:有请

北京大学将法学院刑法所研究员;
  北京邮电大学将兼职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将博士研究生导师;
  海事工程大学将博士研究生导师;
  浙江大学将博士研究生导师;
  东北财经大学将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军医大学将博士研究生导师;
  等二十九所大学将

授予大红朝武卫士王立军的种种头衔和职位,悉数授予大红朝文卫士詹得雄。有这哼、哈两将护卫,从此红色江山万年长。

 

话题:



0

推荐

吴澧

吴澧

190篇文章 4年前更新

专业外语,职业外事。苟全性命于盛世,不求闻达于媒体。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