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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全盘西化”,革命同志和爱国青年皆摇头,期期以为不可,似乎六十年的红色江山要变色了。其实,他们没有意识到,调解各种社会关系的两大机制——自觉的道德和强制的法律——在我国,至少后者在形式上已经相当西化。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国初期“全盘苏化”,而苏联的法律基本抄自法国和德国。改革开放后又吸收了一些欧美法律的文明成果。所以,我们现在可以说是“全盘西法”。

“全盘西法”的最明显表现是民众、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民众不理解法律,无法应用法律。基层民众的习惯法与国家的成文法之间,隔着一条很宽的鸿沟。《法律与生活》杂志曾经登过法学研究人员的基层调查。西北某县民事庭庭长对调查人员说:“现在农村很多案子,民法规定的只是大原则,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往往是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民情来办理的。办理下来,当事人还心服口服。你如果严格照法律办他还不服。”你看,西法与华风,一讼即不同。

那么民众去哪里学习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呢?靠宣传显然不行。翻开主旋律报纸,上面天天在批判西法的虚伪。上网,《律师风云》(Boston Legal)和《越狱》(Prison Break)那样详细展示司法程序的美剧是禁看的。那就打开电视看中央台吧,不是《国家公诉》这类最终由省委一把手解决问题的所谓反贪剧;就是明清辫子戏,披麻戴孝的村姑,对着县官一个响头磕下去,“青天大老爷在上,民妇冤枉啊!”——这不是教人上访吗?

笔者前几年回老家探亲,在省政府门口,还见到披麻戴孝的女人跪在路边叫冤枉。旁观者说:这种事,三天两头有。不过,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出台政策:不准穿状衣!如果坚持在领导轿车出巡的大道旁披麻戴孝,只怕要被请进“学习班”,学学贱民远望官老爷的车轿就得回避、肃静的辫子戏规矩。出了学习班还要上访,就会有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的特保将札之一把抓走,关进隐秘地点。上访的道路不但在法治之外,而且是一条高危途径。

宣传靠不住,那就只能靠教育了,从娃娃抓起。美国人对本国法律的熟识,众多法律电视剧固然是一个因素,但那毕竟是消极的收看,他们还有更积极的教育参与。美国中学的公民教育课程,教师不但讲解法律,还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中学辩论队的训练中,模仿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对美国立国原则的激烈辩论,是经常性保留节目。

《华盛顿邮报》教育版曾经登有篇文章,谈郊区一家中学的公民课“审案日”。他们每年挑选一件最高法院将要审查的案子,让学生辩论。比如,DNA测试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一个1993年被定罪但坚不认罪的“强奸犯”,要求做了DNA测试后重申案子,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比较微妙的是,如果DNA证明他无罪,但当年审判时DNA技术尚不精确,按其他呈堂证据,似乎可以“合理地”判他有罪——就是说,检方并无明显技术错误——那么他能不能要求政府赔偿?

三名学生经过竞争,获得充当“律师”在“大法官”面前陈述意见的资格。另有两名学生竞得“大法官”身分。其他七位“大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有九位大法官)包括校长,公民课和生物课的老师,还有外面请来的律师——华盛顿地区有的是著名律师,其中一位是真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儿子。感兴趣的师生都来观看。学生“律师”在卷宗和条文里做足了功课,真刀真枪地论证;“大法官”也是毫不客气,也跟真的一样,鸡蛋里也要挑出骨头来,每个单词都要求用得准确。

一名学生“律师”说,刚开始时,那些法律文件他根本看不懂。几个星期的坚持,大大提高了他的阅读能力。不过,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种法治社会的公德:严格按照条文和案例来讨论法律问题,坚持程序正义,而不是动辄习惯怎么样,感情怎么样,或道德怎么样,甚至长官意志怎么样。

这所中学过去辩论过的十六件案子中,有十三件与真大法官们后来的判决相同。

其实我们的学校也可以让学生模仿法庭辩论的,甚至重温1982年修改宪法时的各种争论。比如,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在宪法中,但文字上并没有照搬,为什么?是什么样的历史条件,是哪些考虑,使得中央决定原文不宜直接写入宪法?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面对普通公民的宪法,是否应该有所区别?辩辩这样的制宪大关键,对当前的很多问题,诸如党和群众的关系,民族关系,对宗教信仰的态度,互联网的言论尺度等,都是很有教益的。

本文前面提到的西北某县,如果当地的学生上过这样的公民课,或许,他们会劝告自己的长辈,接受那些“严格照法律办”的判决。

孔老夫子说官员从政必须“屏(摒弃)四恶”。“四恶”之首叫作“不教而杀谓之虐”(不先施教育就惩罚,这叫残暴)。我们的民众,去哪里受教、去哪里学习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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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澧

吴澧

190篇文章 4年前更新

专业外语,职业外事。苟全性命于盛世,不求闻达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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