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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北京某报刊登了一位中学特级教师魏先生的文章,《语文学习如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文章说,有篇美国“高考”SAT作文,都未写完,但得了满分。考生“对民主就应该是多数人做主的看法提出了质疑,因为民主也可能造就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迫害或者伤害”。魏先生说:该作文“所涉及的问题,在当今美国乃至世界具有很大争议,一个高中生敢于涉足这个领域,并能够有理有据、清晰准确表达与主流认识不同的看法——质疑民主的缺陷,体现出的不仅是勇气,更是高人一等的见识”。

笔者非常支持魏先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良好愿望。不过,再独立的思考,也要建立在材料的占有上。不用查那篇SAT作文到底写了什么,可以肯定地讲,该考生不通美国宪法。美国建国之父在两百多年前,已经讨论过如何防止民主制下可能出现的多数暴政之问题,并在美国宪法里设置了相应措施。这问题在美国没有争议。如果某学生有疑虑,教师通常推荐他找本学界评价很好的有关小册子看看。比如,已故世著名法律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的《人类伟大权利:美国权利法案简史》(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Bill of Rights)。

施瓦茨教授在书中开篇即讲,美国宪法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即书名中的 Bill of Rights ——是地道的美国原产。虽然英国议会在1689也曾通过一个英国“权利法案”,但那些权力写在议会通过的民法条文里,从法律上讲,议会也可以修改或撤销这些权利。而美国“权利法案”写在议会也必须遵守的宪法里,并对议会的权利予以适当限制。

比如,对于言论自由,我们通常见到的写法,是像《世界人权宣言》那样,宣布人人都有这一权利。这是限制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但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却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里被限制的是议会。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必须按法律行事。如果议会不得通过剥夺言论自由的法案,政府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剥夺某位公民的言论自由。美国“权利法案”的写法,直接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力,间接也限制了政府的行政权力。要注意的是,国会是代表人民的,限制国会,实际上就是限制人民,不准人民以多数的名义通过某些法律——换句话说,在美国,多数人如果想让他们在议会的多数代表,通过迫害少数的法律,这是违反美国宪法的。

美国“权利法案”的另一个创新,是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和以前的英国习惯写法“未经法律”有所不同。“正当程序”意味着只有法庭才能根据已经存在的法律,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比如因犯罪而判他入狱;议会不能直接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剥夺某些人的自由。这一规定也是限制人民的。

历史证明,多数也会犯错误,其实经常犯错误,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所以必须保护少数,不允许多数镇压少数不同意见者。政府不得滥用权力,人民同样不得滥用权力。

现在人们谈民主,都以美国为参考,所以很多人觉得,多数人决定一切就是民主。但是,当美国建国之父要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权时(题头图: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满世界都是帝王统治的国家,他们找不到当代的榜样。事实上,在当时的语境里,他们只是说要建立一个没有王室和贵族的共和国。他们的榜样在历史深处——罗马共和国。

但罗马共和国后来蜕化成罗马帝国。怎么蜕化的?野心家对穷人说:选我当保民官,我将下令免除你们的一切债务。野心家通过暴民政治(mob politics)而上台。莎士比亚对此写过一个很深刻的浓缩戏剧版,《尤利乌斯·凯撒》(朱生豪译作《凯撒遇弑记》)。担心凯撒要独裁,布鲁图等人刺杀了凯撒。他对市民说:凯撒有野心,企图颠覆共和国。我爱凯撒,但我更爱罗马。与其凯撒活着而我们当奴隶至死,不如我们身为自由人而让凯撒去死!市民们高叫支持。随后,凯撒部将安东尼拿出一张羊皮纸,声称这是凯撒遗嘱,他要在死后将财产散发给大众,罗马公民每人可分得七十五个银币。市民们立即转而高叫凯撒伟大,杀死叛徒布鲁图!虽然历史上并没有这场街头交锋,但莎翁抓住了当时罗马政治的实质。

当年美国建国之父——他们有历史知识也读过莎翁剧本——考虑的一个主要问题,正是如何防止民主政治蜕化。主导“权利法案”讨论的詹姆斯·麦迪逊甚至说:共和国最大的内部危险,就是多数人的特权(prerogative of majority) ——即多数人不可拥有能够威胁少数人的权力。建国之父们的这些考虑,就反映在美国宪法的条文里。

现在谈起民主可能转化为多数暴政,都会举希特勒通过选举在德国上台的例子。但是,在美国宪法的框架内,希特勒即使通过选举作了总统,即使他的纳粹党员占了议会多数,他要像1935年在德国纽伦堡那样,让议会通过一部剥夺犹太人德国国籍的“国籍法”(这样犹太人就不受当时德国“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却是彻头彻尾的违反美国“权利法案”的行为——议会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

(本文已于今日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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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澧

吴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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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语,职业外事。苟全性命于盛世,不求闻达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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