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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无新事,红朝永远在折腾。十五年前镇压法国轮机工会时就应该解决的问题,最近又翻出来了。这问题是:官方承认的基督教、天主教、衣似蓝、佛教和道教五种宗教之外,还可以有其他信仰吗?——比如说,共产主义。

大强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按中文字面意义,我们革命同志和爱国青年会以为“宗教”和“信仰”是一回事。但这不是以联合国文件为基准的国际通行说法。国际通行说法是“宗教或信仰”(religion or belief),两者分列。英文 belief 是个很一般的词,从不需要证明但就是坚决相信的 faith,到经过某种证明后才自心肯定的 conviction 都包括在这个 belief 之内。“宗教或信仰”这一提法,使联合国成员国有责任去阻止那种以打击“斜教”为名而迫害某一信仰的不宽容行为。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只说了“宗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已经采用“宗教或信仰”的提法。联合国自1962年开始草拟《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通过的该宣言第一条第一款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对照如下:

“人人皆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权利。这项权利应包括信仰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公众场合或私人场合通过礼拜、虔守、举行仪式或传播教义等来表示其所赞成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ave a religion or whatever belief of his choice, and freedom, either individually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observance, practice and teaching.

上文第一句抄自《联合国宪章》,但第二句的解释明确包括了“信仰”。这一宣言接着的文字里,用的都是“宗教或信仰”的提法。请注意英文说到“信仰”时的定语 whatever ——随你怎么样的、任何的——不管执政党喜欢不喜欢某一“信仰”,信徒的信仰权都应该受到保护。

基于国际通行准则,大强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应该把“宗教信仰”改为明确分立的“宗教或信仰”。其实1982年的宪法修改,比《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整整晚了一年(宣言在1981年11月底、宪法在1982年12月初通过),但专家们似乎没有注意到强国宪法和联合国宣言之间的歧议。

大强国或许再等一百年也不会签署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但大元首陶金虎同志早在十年前,2004年1月27日,就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向全世界保证:一旦条件成熟,强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建议,提交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现代文明国家必然签署的根本性国际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的四款规定,又是“宗教或信仰”分列:

1、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3、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4、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新领导上台不久,即废止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冲突的大强国劳动教养制度,消除了签署该公约的一大障碍。但愿与国际政治文明接轨的这一势头能继续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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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澧

吴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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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语,职业外事。苟全性命于盛世,不求闻达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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